中國時報 2007.08.09
SARS和平醫院封院期間 看護工染病亡 判國賠500餘萬
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SARS和平醫院封院期間,在和平醫院擔任看護工的蔡東融染病身亡,蔡的配偶及子女向台北市衛生局聲請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法官認定蔡東融確實是在和平醫院染病身亡,且和平醫院造成院內群聚感染,符合國家賠償規定,判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及台北市衛生局總共賠償507萬7000餘元。
北市府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但會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原告起訴主張,蔡東融是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到和平醫院擔任看護工,負責照顧糖尿病患,和平醫院前院長吳康文及感染科主任林榮第因廢弛職務,造成院內防疫措施有嚴重疏失,導致院內疫情蔓延擴大。
蔡東融於四月廿五日發病遭住院隔離,並於四月廿九日確定在院內感染SARS發病,五月一日轉往台北榮民總醫院治療,仍不幸於五月四日死亡。
蔡東融的配偶主張,吳康文等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時,過失不法侵害蔡東融的生命權,所以聲請國家賠償。
法院調查後,確認蔡東融是在和平醫院擔任看護工期間,因身處隔離措施未完備、SARS病毒流竄的和平醫院院區B棟8樓的情況下,感染SARS病症。
同時,法院根據「台北市立和平醫院處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事件調查報告」,認定吳康文與林榮第是傳染病防制法規定防範SARS疾病在和平醫院院內發生群聚感染的公務人員,吳、林二人姑不論在刑事責任上,有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的故意,已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前段規定的不法行為要件。
法院因此判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及台北市衛生局應賠償蔡東融的配偶135萬6000餘元、蔡東融的養女172萬餘元,其餘4名子女各50萬元,總計507萬7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