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新聞稿
2007/10/01 13:22
台北市議員李建昌 許淑華 黃向羣聯合新聞稿
2007.09.29
小巨蛋 大爆料
系列一:台北市文化基金會違法經營管理小巨蛋
台北市議員李建昌、許淑華及黃向群今日(9/29)於郝龍斌市長進行施政報告時抨
擊,市府團隊妄稱台北市文化基金會(簡稱文化基金會)是所謂的「公設財團法
人」,進而逕予指定台北市文化基金會參與經營管理臺北小巨蛋一事屬於違法作
為,三位議員要求台北市政府即日起應該立刻禁止台北市文化基金會參與臺北小巨
蛋任何經營管理業務。
三位議員進一步質疑台文化基金會本身預、決算不需送議會,人事任用在不公開的
狀況下,已經非常低調的用市府預算聘用了12名職員,根本不受公家機關人事任用
約聘相關法規約束,由上可見,議會對於前述市府的作為毫無監督空間,文化基金
會恐怕淪為特定局處首長私相授受的工具,利益輸送的白手套!
台北市政府妄稱因為市府出資文化基金會之基金比例超過一半(51.03%);又基
金會董事由市府遴選,因此性質可類比市府投資之設立之公營事業,視為「公設財
團法人」。三位議員表示市府的說法嚴重曲解法令,事實上,文化基金會是依據民
法登記成立的財團法人,本質上是屬於私法人。遍查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根本就沒有
所謂的「公設財團法人」,而在審計部的實務上認定也僅傾向需依據立法院三讀通
過的特別法或設置條例而設立的財團法人,才有近似公法人的性質。而假若真如葉
慶元主委所言,文化基金會性質與海基會一樣,這種比擬更是不倫不類,三位議員
請問郝市長,海基會董事長跟秘書長都至立法院備詢,未來文化基金會的董事長、
執行長不論是否市府官員出任,是否都要來議會為文化基金會備詢?因此市府將文
化基金會定位成具有公法人性質的非營利公設財團法人,根本就是曲解法令,迴避
議會監督。
三位議員更批評市府選擇性的適用法令,市府居然引用促參法53條接管小巨蛋,但
是市府僅引用一半,為何不引用促參法促參法第53條授權訂定的「民間參與運動設
施接管營運辦法」第二條,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委託第三人為接管人,其甄選
程序準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市府竟然逕予指定文化基金會管理台北小巨
蛋,這種作為簡直是知法玩法,違法亂紀。
台北市政府臺北小巨蛋專案小組=詐騙集團+幽靈單位
分類:新聞稿
2007/10/03 15:02
台北市議員李建昌 許淑華 黃向羣聯合新聞稿
2007.09.26
台北市政府臺北小巨蛋專案小組=詐騙集團+幽靈單位
台北市政府台北小巨蛋專案小組於中秋連假前9月21日下午五時左右,派人將9月26
日下午舉行的台北小巨蛋開會通知單送至市議會各議員辦公室,從該開會通知單就
可發現,郝市府團隊以幽靈機關搭配詐騙集團手法來管理台北小巨蛋,市議員李建
昌、許淑華及黃向羣等三人痛批郝市府團隊已經目無法紀!
三位議員表示據查該專案小組顯然非所謂的正式機關,係屬於任務編組,根據「台
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台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依據市長裁示
成立之任務編組,需訂定設置要點並經市政會議通過,才是一個合於法規的市府任
務編組。而遍查市政會議記錄及市法規,根本就查無市政會議通過該小組成立的紀
錄,亦查無該小組的設置要點,三位議員批評台北市政府台北小巨蛋接管小組根本
就是個幽靈單位!亦無權利代表市府召開經管理會議!
三位議員認為該小組不但是個幽靈單位,還是個詐騙集團!依照「公文程式條例」
及「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的規定,開會通知單屬於公文的一種,而只有
「機關」才可以發公文、擁有印信及自行刊刻章戳,其他如臨時機構或無獨立組織
規程者,是不能以該單位的名稱發送公文,但是由附件一可以發現,該開會通知單
不但沒有發文日期、沒有發文文號,還違法亂紀以該小組名義越級發送公文,甚且
堂而皇之的自行蓋上「台北市政府台北小巨蛋接管小組」的印章,而該開會通知單
的格式也與「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的格式(附件二)不符,三位議
員則諷刺郝團隊這種手法與詐騙集團又有何不同!三位議員更進一步指出開會通知
單上的聯絡人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張姓職員,但聯絡電話卻是文化局的電話
2345155轉市府分機3554,三位議員質疑為何非市府公務員為何可以在市府上班?
又為何可以分配到公帑支付電話費的分機?
三位議員抨擊,由上述可知郝市府團隊為接管小巨蛋不但角色混淆、公私不分,更
以非法違規設立的幽靈單位配合詐騙集團手法以不具公信力的公文意圖瞞騙議會及
與小巨蛋可能有商業關係的民間公司、團體!此種為所欲為的舉措,顯然已經目無
法紀!三位議員要求所謂專案小組的召集人吳秀光副市長出面對外界說明專案小組
是否是依法規成立?同時,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跟專案小組是否有隸屬關係?台北市
文化基金會未來在小巨蛋的經營管理到底扮演何種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