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2日 星期二

金溥聰騎霸王馬? 最高法院:不算

金溥聰騎霸王馬? 最高法院:不算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5.21 03:53 am


台北市前副市長金溥聰未擔任公職時由友人支付騎馬費用,算不算騎霸王馬?最高法院認為不算。這使得金溥聰要求民進黨市議員藍世聰等人賠償、道歉的官司,出現勝算。

台北市政府於94年4月拆除北投「漢諾威」馬場的違建,漢諾威公司原負責人陳輝銘於同月6日帶著馬群到市府前抗議,藍世聰則發出「貝勒爺上馬!誰買單?」的新聞稿,並舉行記者會指金溥聰騎霸王馬。

金溥聰認為藍世聰等人的行為已嚴重傷害他的名譽,向法院提起回復名譽訴訟,求償100萬元,藍世聰及漢諾威馬場且須登報道歉。

一、二審金溥聰都敗訴,法院主要理由是金溥聰確於92年未擔任公職期間,接受友人謝屏翰招待到漢諾威馬場騎馬,自己並未出錢;而金溥聰受質疑時已是副市長身分,言行操守應受較嚴苛的檢視,此為可受公評之事,不構成妨害名譽。

最高法院則持不同見解,廢棄二審判決,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要求高院重新審酌金溥聰的名譽是否受到侵害。

判決書指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的評論,也受憲法的保障;但評論和事實有時很難涇渭分明,若言論是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議夾敘,將事實敘述和評論混為一談,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上,仍應考慮事實的真偽。

判決指出,本案中馬場總經理許安成作證,因欣賞金溥聰的清廉正直形象,給了他會員收費的優待,而金溥聰在92年未擔任公職時到馬場騎馬,都是由友人謝屏翰支付,顯然並未仗恃權勢以獲取不當利益,也沒有積欠馬場費用,此和二審定義的霸王(仗恃權勢、以強凌弱,眾暴寡等身分地位不相當的方式獲取不當利益)的文義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