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徵收 便宜了地主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8.19 04:17 am
台北市兩名地主的土地先是為了開水路被徵收,但水利會未辦理所有權移轉;後來松山機場需用土地再次徵收,他倆不吭聲再領2000多萬元補償費。
辦理徵收的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發現後,追款行動卻誤失連連,直到93年才再度發函要求地主還款,但因超過2年時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政處敗訴。
這筆糊塗帳要從民國48年談起。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興辦東支圳路工程用地,呈報省府核准徵收,由台北市政府公告徵收台北市松山區的土地,但疏失未變更所有權移轉,土地仍登記在原來的兩位張姓地主名下。
民國81年,空總松山基地指揮部為辦理松山機場工程,經國防部報內政部徵收需用土地。需用土地中有些土地是已經瑠公農田水利會徵收過的,但水利會沒發現土地重複徵收,在無人異議情形下,兩名地主於同年5月領走2022萬餘元的補償費。
約一年後,瑠公水利會才發現應得的補償費被以前的地主領走了,向地政處主張權利,並請求國賠。地政處因而發函兩地主還錢,但一名地主已死亡,另一名地主沒回應,5個月後也過世。
繼承人沒有還錢,地政處也遲遲沒有動作。直到民國91年底,台北市地政處再發函給8名繼承人要錢,並表示若不還,將送行政執行處執行。8名繼承人提起訴願,遭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撤銷。地政處未處理訴願會的撤銷決定,在93年3月另外發函追款,8人就93年的追討函再度訴願不成,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土地應屬瑠公水利會所有,而遭重複徵收,地政處將2000多萬元補償費發給原地主的「發價處分」,「錯誤而違法」;不過,依90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在2年內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
法官認為,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最遲應在91年12月31日行使撤銷權,但本件訟爭台北市政府在93年3月發函撤銷,已逾兩年期間,判決地政處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