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4日 星期二
自由時報
小巨蛋案 葛福鴻也被起訴
〔記者林慶川、林恕暉、劉玉峰、賀姮燕/台北報導〕檢調偵辦王令麟圍標台北市小巨蛋體育館經營權一案,除將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劉家增依圖利罪起訴、求刑五年外,影視名人葛福鴻也意外被查出借款充作不實資金證明來競標,一併被起訴。
劉家增盼司法還清白
對被求處五年重刑,劉家增覺得很委屈,但表示尊重司法程序,將靜候法官還他清白。葛福鴻手機昨無法接通,稍晚接通後,接電話的女性得知是記者去電,聲稱「你打錯了!」便掛斷電話,不作回應。
台北市長郝龍斌則表示,因圖利東森巨蛋被起訴的劉家增(已於今年二月調任教育局專門委員)將依法停職,北市府也將追回遭侵占的包廂票的不法利益。至於圍標案是否影響與東森巨蛋公司合約效力,郝龍斌說,將等接獲起訴書後再進一步研議。
起訴書指出,小巨蛋委外經營案第一次投標除王令麟外,另有影視名人葛福鴻與謝寅龍投資一億六千萬元成立的都會娛樂公司競標,但因廠商不足流標。之後王令麟主動與謝寅龍接觸,允諾支付二千四百七十八萬元作為其投標準備的損失,另同意出資購買娛樂國際公司位於南港一○一之地上物,以供謝轉投資東森巨蛋股份。東森巨蛋在謝答應陪標後,順利得標。
起訴書提及,東森標下小巨蛋經營權後,未依規定時限設置完成場館內的LED顯示看板,必須處罰違約金計二億零七百一十二萬元,但劉家增指示下屬僅勸導不罰,後因民眾檢舉,才裁罰二十萬元,涉及圖利。
檢方也查出,都會娛樂成立時,因資金不足,一億六千萬元是委由記帳業者代以借款辦理驗資。由於擔心被查出,代辦業者以此筆資金是由「娛樂國際」、「鼎益鑫」及「超級圓頂」三家公司出資,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檢方因此認定,葛福鴻涉及違反公司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嫌。
另外,檢調偵辦此案發現,東森巨蛋公司總經理林克謨侵占小巨蛋六百四十三張包廂票,作為提供友人及民代使用,獲取一百一十四萬元不法利益。
中國時報 2007.08.14
市府先予停職 劉家增 唯一被起訴公務員
趙國明、張孝義、劉鳳琴/台北報導、劉添財/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前體育處處長劉家增,雖明知東森巨蛋公司在取得小巨蛋經營權後,未於限期內完成顯示看板工程,按合約應罰處二億餘元,竟阻止下屬發函處罰,涉嫌圖利東森巨蛋公司,而成為本案中唯一被起訴的公務人員。
檢方調查,東森巨蛋公司在獲得小巨蛋場館的營運權後,必須在正式營運前,依契約檢附圖說設置完成該主館大型、副館、戶外大小型共四面顯示看板工程,惟迄至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仍遲未完成,臺北市體育處運動設施科前承辦人林慶泓曾於九十五年一月二日及二月廿三日發文,要求東森巨蛋公司限期於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完成設置,並敘明將援引合約規定處罰違約金,逐級簽請同意發函。
但劉家增竟以恐遭東森集團利用媒體報復為由,指示林慶泓以勸導代替罰款,甚至拒批及退回林慶泓所擬計罰違約金之函,力阻林慶泓依法發函處罰東森巨蛋管理公司違約金。至九十五年七月廿八日林慶泓離職,由尹介華擔任承辦人,尹隨即於同年月廿八日簽擬發函東森巨蛋公司,除了要求東森巨蛋公司應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完成顯示看板設備工程發包作業,並限期同年十月十五日前完工啟用,否則將依委託管理契約規定進行違約罰款,
惟劉家增卻仍要求尹介華,勿要求東森巨蛋公司限期完成及進行違約罰款,直到同年九月十二日,民眾以電子郵件向臺北市教育局及體育處投書檢舉設備未依規定及時完成,疑涉不法,臺北市體育處方於同年月廿五日發文東森巨蛋公司限期二個月內完工,同年十月十一日又有民眾檢舉,體育處方發文裁處違約金廿萬元,東森巨蛋公司隨即繳納。
之後,體育處又發文東森巨蛋公司,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廿七日起按日連續處罰,每日處違約金四十萬元,若再逾期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將連續處每日違約金五十萬元。
然而,劉家增於上述期間屆滿ㄧ個月,還是沒有辦理驗收,且未依約罰款。原本自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計罰,至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止,共計應處罰東森巨蛋公司違約金二億零七百餘萬元,惟劉家增卻以各種理由及手段不裁罰,涉嫌圖利東森巨蛋公司。
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劉家增改調臺北市教育局專門委員,同年四月廿五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將劉家增圖利東森巨蛋公司案函移司法單位偵辦。
台北地檢署以東森巨蛋公司涉及北市小巨蛋圍標,起訴前北市府體育處長、現任市府教育局專門委員的劉家增等人,台北市長郝龍斌得知後說,一切要看到起訴書內容後,再決定是否與東森巨蛋公司解約;而劉家增依現行規定,市府將先予停職。
中國時報 2007.08.16
劉家增停職 似成定局
石文南/台北報導
因小巨蛋案遭檢察官依公務員瀆職涉嫌圖利求處5年徒刑的台北市體育處前任處長劉家增是否該停職一案,台北市教育局前晚召開考績會,與會人士指出,雖然台北市長郝龍斌已公開宣布劉家增要停職,但到底劉家增該不該被停職應三思!因此,前晚的考績會並未做成任何決議。
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林騰蛟表示,教育局考績會與會人員基本上認為,這不是考績會權責,沒必要經考績會。昨日,教育局從行政程序的作法來簽辦劉家增停職案。
林騰蛟表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主管長官對所屬公務員,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這裏所說的「主管長官」對劉家增來說是台北市長。
劉家增在今年二月十二日已由體育處處長轉調為台北市教育局專門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