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詹三源╱台北報導】
2007.10.21 03:18 am
台北市現有40處依暫行措施及臨時要點申請設置的停車塔,目前因使用期限屆滿列
為違建的計25處;市議員王浩表示,當初停車塔所有人依法申請,卻因法令廢止變
成違建,基於行政執行法的信賴保護原則,籲市府暫予緩拆。
市府停管處長張哲揚表示,由於監察院在86年間認定市府法源有問題,市府決定停
用臨時要點,致停車塔無法申請延期使用。
在過渡期限陸續到期後,依法必須公告為違建,但因拆除孳事體大,且都屬84年以
前的建物,採取違建認定,列入分期分類緩拆,但每年仍應進行安檢,應是比較可
行的做法。
建管處主秘黃仁鋼表示,這些停車塔並非有急迫性危害的建物,且當時評估有交通
需求才准予設置,除非不堪使用,才會立即拆除,近日內府內會檢討凝聚處理共識。
王浩表示,他接到陳情發現,被列為違建的停車塔是市府在77年、80年間基於停車
位需求,為鼓勵民間興建停車塔,分別擬訂「台北市設置臨時停車塔暫措施」、
「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讓民間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
8年、15年不等的使用限制。
他說,市內現存這類停車塔約有40處,停車位總計3708個,因使用期限屆滿,被市
府列為違建之停車塔計25處共2129個,包括「刑事警察局立體停車塔」、「交通部
所屬臨時性機械式立體停車塔」(長沙街)等政府機關的停車塔均已成為違建。
他說,這些停車塔經市府同意利用法定空地或不能興建為建物的土地,合法興建停
車塔,卻因監察院對法源有意見,導致無法再延長使用,嚴重影響停車塔所有權人
權益,市府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設法專案妥善處理。
王浩也表示,被列為違建的停車塔,多已存在1、20年,有助紓解北市日益嚴重的
停車問題,且以建管處查報隊的預算,恐怕「只夠拆除3座停車塔」,真要全拆,
浪費公帑,也損害停車需求的龐大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