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30日 星期六

健保補助款案 北市府敗訴確定

2007年6月29日 星期五
自由時報

健保補助款案 北市府敗訴確定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數百億元勞、健保補助款爭議案,其中一百零八億元北市府和中央健保局的健保補助款爭議案,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審結,合議庭認為健保局所提的再審之訴有理,推翻前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北市府勝訴確定的案子,改判健保局勝訴確定。

此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也宣判另外五件北市府和中央健保局的健保補助款爭議案,訴訟總金額達二十五億餘元,北市府也統統被判敗訴,雖然這五件案子都還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法界普遍認為翻案機會微乎其微;合計北市府昨天共有一百三十四億元的健保補助款案,被判敗訴。

改依投保單位說判決

此次會翻案,主要是因為最高行政法院在五月二十三日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會中決議採取對勞、健保局有利的「投保單位說」,而非台北市政府主張的「設籍說」,使中央健保局能夠聲請再審成功。

目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的類似勞、健保補助款案,扣除昨天審結的五件,一共還剩四十七件,預料這些案件將形成骨牌效應,未來都將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一一判決北市府敗訴,北市府應無勝訴機會。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劉鑫楨指出,一百零八億元的健保補助款案遭推翻的理由,主要是當時對市府的勝訴「判決違背法令」;原因則是當時判決書的主文記載不明確,未明確規定判決範圍,造成原告和被告雙方沒有爭執的部分,也無法執行,因此合議庭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改判。

法界人士指出,所謂「投保單位說」,指的是只要投保的法人等營利事業單位,所在地是在北市府行政轄區,那麼公司勞工或眷屬的勞、健保補助款,都應由北市府負擔。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在九十四年十月間審理此案時,是採取「設籍或居住地說」,合議庭認為北市府只須負擔行政轄區內居民的健保補助款,因此判決健保局敗訴確定;不料判決出爐兩年後,卻「被自己人推翻」,在訴訟實務上相當罕見。

至於健保補助款案費率計算時間,最高行政法院改判的一百零八億元部分,是從八十八年下半年到九十一年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審結的五件健保補助款案,費率計算時間則為九十三年六月至十二月,及九十四年一月和三月份。

5件121億勞保爭議 北市府統統敗陣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 導〕最高行政法院昨也審結北市府與勞工保險局的四件勞保補助款爭議案,訴訟總金額達二十二億元,北市府上訴皆被駁回,判決統統敗訴確定,如加上去年十一月 已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的九十九億勞保補助款案,北市府在勞保補助款爭議案部分,已有一百二十一億的訴訟標的遭判決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勞保補助款案在訴訟實務上較無爭議,因為最高行政法院在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審結首件案子時,就是採取「投保單位說」,並判決北市府敗訴確定,應給付勞保局九十九億元,因此與昨天宣判的四件勞保補助款案,彼此判決結果並無歧異。

昨宣判的四案,費率計算時間為九十二年全年度,及九十三年四月至七月間;至於目前仍未審結的勞保補助款案,估計訴訟標的總金額仍逾百億元! 。

北市府主張,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五零號解釋意旨,及地方制度法和勞工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由市府負擔勞保補助款的對象,應僅限設籍台北市的居民,否則將排擠市府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和公共建設支出,影響設籍台北市居民的權益。

但市府見解不被行政法院採信,最高行政法院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致認為,地方政府從轄區內的公司徵稅,並從中央政府分配到統籌分配款,如果不為這些公司的勞工與眷屬分擔保險費,權利義務將失衡,勞保局以投保單位為計算方式較妥適,並無逾權或濫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