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0日 星期二

烏龍辦案 自毀公信力

中國時報 2007.07.11 
烏龍辦案 自毀公信力
張百惠/台南市(研究生)

一天兩起「破案烏龍」,再次讓國人對警方的辦案能力傻眼,先是良民當賊贓,後再來個藥劑當毒贓,後者或許你可以說他是前科所致,慣性犯案造成警方疏忽而依經驗定罪,但後者呢?隨便找個監視畫面,如國小學童般看圖說故事,還編得合情合理、出神入化,難道不知道畫面一曝光,對當事人的傷害有多大嗎?平白無故從良民變成通緝犯,而且還把一家三口一起當嫌犯?申請國賠還真便宜了這個疏於警察管理的國家,在國賠之餘,還真該對警方提出誣告、毀謗等民事賠償,外加行政疏失等告訴,讓這個警察素養低落的政府,好好正視警察的管理工作。

警方所謂的依經驗法則辦案,這是令人可議的。難道一個人犯過罪之後,他之後所做的任何行為都該被合理定義為犯罪嗎?可笑的是,嫌疑犯申訴的殿堂--地檢署,檢察官居然也昏庸到不查證真相,而依據警方的「經驗法則」進行判定,如此一來,還需檢察官做什麼?凡事都在警方的第一時間判斷定奪了,台灣的司法體制根本連法院的設立都可免了不是?

一天上演的兩起警方烏龍辦案,外加檢調迷糊不察,再度將國人對台灣檢警制度的信心打碎。民眾對檢警的印象,不是每年編列的形象廣告預算可建立的,美觀亮麗的宣導海報,說再多檢警是人民的好朋友都沒用,因為在日常生活中,檢警表現出來的,就是這麼樣的荒謬脫軌,對人民的傷害,編列在再多預算來從事形象廣告也於事無補!

此研究生長篇大論了一番,不過從頭到尾就是不提這是台北市警局的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