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7日 星期三

對不實指控保留追訴權 東森巨蛋公司:招標過程公開透明

2007/6/26/ 星期二
東森電子報


對不實指控保留追訴權 東森巨蛋公司:招標過程公開透明
2007/06/26 16:31 Video
記者黃邱倫/台北報導

針對外界質疑,東森巨蛋招標與LED案違約一事,東森巨蛋總經理林克謨26日表示,東森巨蛋公司於民國94年依據台北市體育處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以15億8千萬元最高標標下台北小巨蛋9年之委託經營管理權,招標過程皆按政府採購法規定,一切公開透明化。

東森巨蛋公司強調,至於LED一案,則是台北市政府的規格遲遲沒能確定,直至去年6月20日才敲定,東森已於11月25日完工,因此本公司目前靜待司法調查,對於外界若干不實報導或市府表達「接管?!解約?!假設言論」所造成之商譽及營業損失,東森巨蛋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林克謨表示,東森94年5月得標,9月15日正式接管台北小巨蛋,並於10月1日試營運、12月1日正式營運之目標,95年共計舉辦50項與 116天活動、營運232天、超過103萬人次入館,並於今年5月獲得ISO9001認證,經營績效有目共睹,雖然年度虧損2億元,但在關懷弱勢族群與公益活動的目標不變,期待能成為台北市民休閒娛樂的好去處。

林克謨表示,巨蛋是台北市政府以47億元建蓋完成,但其中有九大工程並未竣工,因此要求東森在得標後必須承擔後續的工程。東森依序已經處理掉未完成的工程,但在簽約後即於94年6月29日發函提出LED規格不清楚之處(顯示幕比例為16:9,又要求解析度應為640x480畫素(4:3),且 LED規格未考慮場館室內與戶外環境差異所生不同,竟規定室內與戶外亮度應相同),就標榜全國第一個符合國際水準之場館而言實在荒唐,甚至代理比利時 BARCO LED全球知名顯示器之廠商亦曾表示,全世界各廠牌均無法達到市府體育處所提供之契約圖說規格。

林克謨表示,經過6次提供規格資料供市府體育處審酌後,直至95年6月20日才初步核定室內LED之規格。從95年6月20日至95年11月25 日期間,東森積極辦理採購、議價、生產、交貨等作業程序,並於95年11月30日去函市府,採購之LED已於95年11月26日送抵小巨蛋,請市府派員前來督察並安排檢測日程。期間市府於95年9月25日發函,表示應於發文日起兩個月內完成LED設置工程,以免違約受罰。

東森巨蛋公司表示,北市府95年10月11日再次來函針對室內LED延遲裝置罰款20萬元,東森巨蛋公司已於95年11月17日繳付,並就體育處於95年11月29日發函,自95年11月27日起按日計罰違約金40萬乙事,於96年5月8日正式發函請求召開營運督導委員會報以進行申訴。

林克謨表示,基於上述事實過程,東森巨蛋公司認為,台北小巨蛋室內LED設備工程係原始設計圖說不當且規格不清,在規格核定或變更後始能採購設置,超過契約時程不可歸責於該公司。

東森巨蛋公司強調,從市府體育處核定規格至設置完成,並未長於合約原先預定所需半年之時程。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於96年6月15日發文主張依約罰款 207,123,438元乙事不符合「違約」的事實,近日市府對外說明「不排除解約、接管」云云,對東森巨蛋公司營運,已有嚴重傷害。

東森巨蛋公司強調,稍早檢請市府召開營運督導委員會報審議卻遲不辦理,依合約雙方對等公平的前提下,東森巨蛋公司主張,提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提付仲裁或由法院判斷,方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2007/6/26/ 星期二
東森電子報

市府完美切割 東森下午說明冤屈
2007/06/26 14:23 Video
記者吳建良/台北報導

東森巨蛋遭到檢調搜索以來,台北市政府非但不見關切,反而動輒喊出「接管」、「解約」的訴求;東森巨蛋公司在無力負擔龐大莫須有的違約金之下,決定於今天下午二點鐘,在巨蛋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案情。

台北市政府對東森巨蛋祭出高達2億零七百萬元的違約金,企圖用高額違約金來迫使東森退出小巨蛋的經營,再以另行發包的方式尋找新的經營團隊,已經引起市議會的高度注意。部份藍綠陣營的議員表示,市府在東森發生弊案之後的作為令人不齒,郝龍斌想要不利於東森的意圖,非常明顯。

有議員指出,市府當初以48億台幣的工程費興建小巨蛋之後,即在招商說明會上公告招標底價是十五億四千萬元,有意投標的經營團隊必須在這個價格之上出價,並且還規定得標廠商每年還必須提供四十五天的公益場次給市政府。

而東森當初以十五億八千萬元得到巨蛋的九年經營權之後,底價早已是眾所週知的事情;至於受到檢調高度關切的LED遲遲未裝設的問題,也在東森開始經營後,前後六次和市政府的營運督導委員會開會協商,同意東森更改規格,並且訂下落日條款,表示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將開始依約罰款,因此整個罰款的計算時程應是從九十五年的十一月一直到九十六年一月,LED裝設完畢之前的二個月,而不應是市府所稱的187天。而這些文件往來都有市府函文可以佐証,市府的作法不但出爾反爾,更是自相矛盾。